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7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 |
||
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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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受理条件
1、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2、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3、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4、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5、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6、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7、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纸质 |
1份 |
必要 |
|
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国防科工局相关出口批准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0份 |
非必要 |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核相关物项分析报告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最终用户证明(含中文译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 |
1份 |
必要 |
|
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0份 |
非必要 |
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
无 |
无 |
纸质/电子 |
0份 |
非必要 |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0份 |
非必要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寄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及必要纸质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根据需要会同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询审批进度。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没有负责人的亲笔签字(签章或彩打均不符合规定),承诺要点不完整等
(三)申请材料的合同号不一致
(四)申请表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五)中英文用途不一致
常见问题
核出口是专营的吗? | ||
核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原件吗? | ||
必须提供原件。 |
申请哪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需要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
从事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挖泥船出口、高压水炮出口等,均需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商用密码进出口不需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央企如何申请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挖泥船出口和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许可证? | ||
上述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央企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申请表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上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 ||
申请表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上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都应保持一致。 |
如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 | ||
进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平台上获得许可的电子批复后,即可凭电子批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
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 ||
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
取得许可证后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证面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证? | ||
如需对许可证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
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受《出口管制法》管制的两用物项? | ||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公告,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咨询,说明相关物项技术指标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 |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情形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附录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下载)(注:该样表仅供参考,正式表格请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格式(下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格式(港澳台地区专用格式)(下载)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下载)
PDF版下载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7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 类、第三类中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 类、第三类中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 出口管理规定》 中所列物项。
|
||
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
式附后(需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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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 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 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
空表 /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
空表 /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 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 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
(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
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
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
(三)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目录第一、二、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
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
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
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 询审批进度。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如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 案证明等)
(二)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 毒的保证函等要点不清楚、不完整
(三)申请材料的合同号不一致
(四)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五)出口审查单未盖省厅章或省厅签发人与审核人漏签字
(六)申请进口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提供省级食药监部门出具的 购买证明
常见问题
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要原件吗? | ||
需要提供原件。 |
申请哪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需要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 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
从事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 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挖泥船出口、高压水炮出口等,均需进行敏感物项和技 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商用密码进出口不需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三乙醇胺应当如何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 ||
三乙醇胺为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进出口许可审核 ,进出口经营者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复文件,在商务部许可证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如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 | ||
进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平台上获得许可的电子 批复后,即可凭电子批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 验放手续。 |
取得许可证后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证面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可 以申请变更许可证? | ||
如需对许可证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 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是否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 | ||
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含易制 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应当折算成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此外,《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且比例低于40%(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且比例低于10%(含)的货物不属于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 |
进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进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 ||
进出口经营者可根据两用物项相关进出口管制清单或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当年
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照相关商品名称和描述信息等进行比对,从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
制标准。 如进出口经营者确实无法自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商务部将履 行识别程序并予以答复。 |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情形无需 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附录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7 |
更新时间 | 2021年7月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中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中不需要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中所列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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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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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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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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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受理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办事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
空表/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
空表/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 |
1份 |
必要 |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
(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三)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目录第一、二、三类和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列明的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询审批进度。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如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
(二)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没有负责人亲笔签字(签章或彩打均不符合规定),承诺要点不清晰、不完整
(三)申请材料的合同号不一致
(四)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五)出口审查单未盖省厅章或省厅签发人与审核人漏签字
(六)中英文用途不一致
常见问题
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要原件吗? | ||
需要提供原件。 |
申请哪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需要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
从事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挖泥船出口、高压水炮出口等,均需进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商用密码进出口不需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
三乙醇胺应当如何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 ||
三乙醇胺为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进出口许可审核,进出口经营者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复文件,在商务部许可证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如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 | ||
进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平台上获得许可的电子批复后,即可凭电子批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
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 ||
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
取得许可证后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证面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证? | ||
如需对许可证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 ||
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由公安部禁毒局负责,商务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送公安部禁毒局核查,并协调其尽快反馈核查结果。 |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是否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 | ||
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应当折算成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此外,《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且比例低于40%(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且比例低于10%(含)的货物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 |
进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进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 ||
进出口经营者可根据两用物项相关进出口管制清单或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照相关商品名称和描述信息等进行比对,从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制标准。 如进出口经营者确实无法自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商务部将履行识别程序并予以答复。 |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情形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