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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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备案

    二、事项类别

    备案

    三、服务对象

    (一)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

    (五)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用本备案制度。

    四、法律依据

    五、 备案填报单位

    (一)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二)多家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三)港澳台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境内联合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如有多家境内联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境内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六、办理方式

    备案填报单位须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入“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进行在线备案。

    七、备案流程

    (一)主办单位注册

    展会主办单位须按要求完成注册。主办单位注册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更新相关信息。

    (二) 展会展前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会备案,展前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举办地点、举办时间、展会总体方案等展会筹办情况。备案内容填报完成后,需在线打印展会举办承诺书,由各主办单位共同盖章后扫描上传。

    多家主办单位共同主办的展会,所有主办单位须登陆“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共同确认展前备案内容后方可提交展前备案表。

    (三)展会展后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展后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参展、观展、成交情况、营业收入等实际举办信息。

    八、 告知方式

    (一) 展前备案告知

    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展前备案回执》,并办理海关等相关手续。

    (二) 展后备案告知

    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展后备案回执》,并注意妥善保存备查。

    九、 备案办理时限

    主办单位注册内容完整、准确的,办理时限为注册信息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

    备案内容填报完整、准确的,办理时限为备案表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

    十、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非涉台)

    业务四处 (010)65197375 65197001

    商务部台港澳司(涉台)

    交流处 (010)65198609

    网上咨询: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02/

    十二、公开查询

    展会完成备案1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网站http://xzsx.mofcom.gov.cn查询备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