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D18009 事项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商务部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层级和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省)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