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D18002 |
事项名称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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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商务部 |
审批对象 |
技术进出口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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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 |
进口: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出口: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 |
依据类别 |
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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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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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22号,2022年12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
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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