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D18004 地方实施许可名称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商务部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层级和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省)
依据类别 国务院决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中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9月6日商务部令第3号)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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